[ 尹振國 ]——(2009-2-25) / 已閱24934次
計算機犯罪的原因與防治
尹振國
計算機犯罪是隨著計算機的運用而出現的新型犯罪,自世界上第一例計算機 犯罪于1958年在 美國硅谷發(fā)生后,計算機犯罪引起了人們的關注。許多學者對此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并對計算機犯罪的內涵與外延進行了界定。然而,至目前,國際上還沒有統(tǒng)一的計算機犯罪概念。
概括近年來關于計算機犯罪的各種定義,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
廣義的計算機犯罪是指行為人故意直接對計算機實施侵入或破壞,或者利用計算機為工具或手段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總稱。
狹義的計算機犯罪概念認為,計算機犯罪是以計算機系統(tǒng)內的信息作為犯罪對象進行的犯 罪或 與計算機數據處理有關的故意違法的財產破壞行為。例如,美國佛羅里達州的《計算機犯罪 法案》第815章第2條規(guī)定:“計算機犯罪系通過計算機,將虛偽的資料引入計算機,未經授權 使用計算機設備,更改或毀損計算機中的信息或檔案,偷竊財物證券、資料及其他資產;此種 行為在金融機構、政府的規(guī)劃、政府的記錄及其他工商企業(yè)間發(fā)生的機會極大。”
從犯罪學角度講,所謂計算機犯罪是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包 括硬件、軟件、數據、網絡以及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狀態(tài))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或者以 計算機為工具或手段,應用計算機技術和知識實施的犯罪行為。計算機(網絡)與傳統(tǒng)媒體(廣播、電視、報紙等)最大的不同點是在傳統(tǒng)媒體中無從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計算機網絡中卻可輕易找到實施其違法犯罪行為的空間和手段。因此自從計算機網絡產生以來,網上違法犯罪行為便相伴而生并與日俱增。網上違法犯罪已經成了現代社會的一個突出的問題,要有效的減少和制止計算機違法犯罪活動,就必須首先認識清楚其產生的根源,這樣,才能依法從根本上進行防范和治理。
一、計算機犯罪的原因
利用計算機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
1、計算機網絡的開放性和虛擬性
有人認為網絡空間是相對于領陸、領水、領空、浮動領土的第五空間。在現實的陸水空世界里,到處布滿了“邊界”和“衛(wèi)兵”,小到家庭有鐵窗防盜門,大到國家有國防保衛(wèi)兵,其間大大小小的單位都有圍墻和崗哨。這些設置的目的只有一個:防止非法侵入、偷盜和破壞。網絡空間是一個開放的空間,信息資源是公開的、共享的,人們很難利用傳統(tǒng)的手段保護自己的信息資源;與現實的世界相比,網絡的世界是虛擬的,它沒有現實世界的圍墻,這就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條件和工具。網絡的開放性、自由性、無界限特征也導致了法律效力的衰減。正如尼葛洛龐蒂所指出的,在網絡世界里,人類社會現存的法律,就好像一條條“在甲板上叭嗒叭嗒拼命喘氣的魚”。
2、計算機(網絡)安全的脆弱性
網絡這種高科技的通訊手段卻遠沒有人們想象的那么可靠:2006年12月27日在臺灣南部海域強震影響下,亞太地區(qū)互聯網嚴重癱瘓。多條中美海纜受損,網絡訪問不通、電話線路受阻、國際金融交易中斷或受限。嚴重依賴互聯網的IT、國際貿易、 媒體、金融等行業(yè)受到極大影響。亞太地區(qū)各國電訊運營商紛紛租借其它線路的光纜臨時傳輸數據,導致有限的網絡訪問通路異常堵塞。《華爾街日報》二十八日說,“這就好像主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車輛紛紛繞上輔路造成大塞車一樣,速度幾乎像爬行”(《二十一世紀經濟報道》,2006年12月30日)。例如,用來在金屬桌面上固定便條的磁鐵,可以破壞軟盤上的數據。在軟盤附近6至8英寸內的強永久磁鐵,會引起數據無可挽回的丟失。濺到計算機鍵盤上的咖啡或者飲料,可能對計算機或者軟盤造成幾百或者幾千美元的損失。(詹姆士A范根《計算機犯罪:一個技術缺陷》,載《比較與應用刑事司法國際雜志》第15卷第二期)
計算機技術的最大特點是信息共享,由此決定數據交換格式必須具備規(guī)范性,從而使得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具有相對的開放性。因此,計算機中所有信息不僅對直接操作人員是完全公開的,而且對進入網絡的其他成員也是完全開放的”;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脆弱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tǒng)的日趨復雜所導致的安全性能日益降低。網絡犯罪者中多數是熟悉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專業(yè)人士和精通計算機的未成年人,他們對計算機的喜愛達到了癡戀的程度,能夠洞悉計算機網絡的漏洞,從而利用高技術手段突破網絡安全系統(tǒng)的防護,實現其犯罪目的,所以,一種安全軟件很可能在使用幾天后就被電腦高手破譯了。2000年初,微軟公司、亞馬遜、雅虎等著名網站遭黑客沉重襲擊,這充分暴露了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安全的脆弱性。
3、計算機違法犯罪偵破、取證困難
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現場、血跡、子彈等實體的跡證。但是,網絡犯罪留下最多僅是電磁記錄,而且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為了獲取這些無形的電子數據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跡。因此這種犯罪行為不易被發(fā)現、識別和偵破。據一項統(tǒng)計顯示網絡犯罪大約只有1%被發(fā)現,而且只有大約4%的案件會被正式進行偵查。(《虛擬財產亟待保護》,2004-02-27 三湘都市報)
由于網絡的時空跨度超過了傳統(tǒng)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長距離、大范圍、易修改、不留痕跡等特點,因此網上違法犯罪行為在偵察和取證時都有相當大的難度。違法犯罪者作案,有時只需坐在家里悄無聲息的按一下鍵盤或點一下鼠標,瞬間就完成了,而偵破卻要做大量耐心細致的分析核查和篩選工作。如15歲的電腦黑客凱文•米特尼克闖入“北美空中防務指揮系統(tǒng)”,美國動用了國家級強力特工組織聯邦調查局來對付此事,費盡周折才把這個小孩緝拿歸案。在網絡世界里,反犯罪的技術必須要高于犯罪的技術才能有效地打擊犯罪活動,可是現在的實際情況卻是,網絡上的反犯罪技術還常常落后于網絡犯罪技術,因此抓捕一個犯人的成本要遠高于這個犯人做一次壞事的成本。由于網絡的開放性,網上跨國犯罪必然產生,如果沒有國際合作,很多網上犯罪必將無法偵破。
4、道德觀念法制觀念淡薄
網絡世界的誕生,人類在現實生活的空間外又創(chuàng)造了一個完全沒有地域限制的虛擬世界。而這個虛擬世界縮短人與人之間距離給人們以方便的同時,也嚴重地沖擊了人類的社會道德規(guī)范。在虛擬的空間中,由于沒有現實世界那樣現實的邊界和障礙,于是憑著好奇心自由馳騁,有時越過界限,“觸雷”和“翻車”了也不知道。這就是沒有邊界意識和法制觀念的表現。有的青少年對自己的行為的正當性缺乏最基本的認識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為的邊界,做了制造電腦病毒、破壞他人信息系統(tǒng)的違法犯罪之事,還洋洋得意,自以為了不起,到處宣揚和炫耀自己的“才華”、“本事”。比如,有的人在平日里遵章守紀,謙恭懂禮,可在網絡上,卻漸漸自覺不自覺地減少了自我約束意識與克制力。在“沒人管、咱匿名、愛誰誰”心態(tài)下,個別人甚至儼然變成“另外一個人”――在網上動不動就對“看不順眼”的人或事破口大罵、發(fā)泄攻擊;自重與道德意識下降,異性間隨意打情罵俏或不斷挑逗騷擾;打著“自由”旗號,出現各類奇談怪論,大有顛覆現有道德觀與價值觀之勢。更有甚者,蠢蠢欲動,把網絡當作新型掩護,干不法勾當,等等。(新華網《網絡,虛擬和現實有多遠?》,2006年5月10日)
5、計算機(網絡)立法、司法的不完善
任何世界都離不開法律的規(guī)范,在網絡世界里也是一樣。但現實社會中的法律不能簡單移植到網絡社會中。目前國內在網絡的運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還是空白。例如司法實踐中大量發(fā)生某些違法乃至于足以構成犯罪的計算機嚴重違法行為,由于我國刑法關于計算機網絡犯罪的發(fā)條規(guī)定的不健全、不完善,現行《刑法》基本沒有涉及到網絡犯罪問題,只規(guī)定了兩個計算機犯罪罪名,遠不能涵蓋現有的各種計算機網絡犯罪。由于對許多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無法可依,致使不少違法分子長期逍遙法外。雖然有些行政法規(guī)對計算機違法行為做了一些規(guī)定,但基本上是簡單的、應急性質的,條文缺乏可操作性,執(zhí)行起來有難度。如“現在網絡著作權糾紛層出不窮,但在《著作權法》誕生的1990年,還沒有“網絡”這個概念,因此現行《著作權法》難以有效的處理好現在的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陳嘉珉 《計算機網絡違法犯罪原因探析》 ,價值中國網,2006年03月10日)。
計算機網絡犯罪是一種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由于普法工作的滯后,很多違法犯罪行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齡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觀念,在獵奇沖動之下,頻頻利用計算機作案。
二、計算機犯罪的防治對策
1、技術對策
要不斷改進技術、堵塞漏洞、控制誘發(fā)犯罪,完善與計算機有關的安全防護措施:
(1)計算機實體安全防范措施。計算機中心地址的選擇,要符合安全的要求:中心建筑要達到防火、防水、防塵、抗地震的標準,電磁屏散熱性能要好,建立防盜和監(jiān)視系統(tǒng);
計算機機房的關鍵出入口要設立多層次的電子保安門鎖;檢查入門者持有的安全卡或全息卡片;增強計算機防電子磁輻射和抗電磁干擾的能力,并要設置防靜電措施和自己的空調系統(tǒng);要保證電流暢通,確保數據存儲介質(磁盤、磁電、光盤等)的保存和運送安全(康樹華,《犯罪學:歷史、現狀、未來》,群眾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0頁)。
(2)計算機數據處理功能的安全防范措施。所謂計算機數據處理功能的安全防范措施,是指設計專門的安全控制計算機系統(tǒng),以控制數據處理過程中的完整和正確,并防止計算機病毒等犯罪程序。包括對帳目和重要文件可才用讀保護、寫保護、讀寫保護或編碼時間鎖定,遠程終端可采用密碼通訊方式傳送數據,一般用加密、用戶鑒別和終端鑒別、口令字等保護數據不被侵害;對撥號系統(tǒng)要防止直接訪問或一次訪問成功;銀行系統(tǒng)的數據和程序可分開存放,使犯罪不能通過單個帳號進行存;提高系統(tǒng)的可靠性和抗誤操作能力,采用數據安全加密技術以防止軟件的失竊或修改(康樹華,《犯罪學:歷史、現狀、未來》,群眾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3頁)。
(3)計算機網絡安全防范措施。防范網絡犯罪的相關技術主要包括:防火墻防火墻和防病毒技術、身份認證技術(數字簽名、數字證書)、虛擬局域網技術、數據加密技術、IDS(網絡入侵偵查系統(tǒng))、漏洞掃描技術等等。
2、社會對策:
(1)計算機道德教育與安全教育
隨著計算機的普及和廣泛應用,計算機推動著人類活動的科學化、技術化、知識化,改變著人類的價值體系,從而為道德的發(fā)展提供了新的物質基礎和科技基礎。但是“人類現有的各種道德規(guī)范,是立足于原子(物質)世界鉤建的,因此它并不能完全滿足電子(比特)世界的要求!保ɡ钗难嘀骶,《計算機犯罪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79頁)例如,人在現實世界中很難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愿望,因為他的身份在現實的時空是可以確知的,因此他要承受各種社會壓力(道德和法律)。而在網絡中,人們的身份是隱蔽的,完全可以以虛擬的身份發(fā)表自己的見解,而不必擔心自己被辯識。原子社會的道德約束力在網絡社會中被消解了。因此,必須建立積極提倡網絡道德,網絡世界的道德規(guī)范體系:一是加強網上內容建設,大力弘揚先進文化,為廣大網民提供更加豐富的內容、更加便捷的服務,以高格調、高品位、高質量的網絡文化產品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二是要深入開展行業(yè)自律,完善自律規(guī)范體系,擴大行業(yè)自律參與面,把各類網站都納入到互聯網行業(yè)自律體系中來,堅決抵制不文明、不道德網絡行為。三是要自覺接受公眾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廣大網民的監(jiān)督作用,共建網絡文明。四是要依法查處網上違法和不道德行為,打擊網絡犯罪,維護網絡秩序(引自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蔡名照2007年1月29日在北京“大興網絡文明之風經驗交流會上的講話)。
在建設和提倡網絡道德的同時,還要進行計算機安全教育,提高計算機安全意識,樹立安全觀念。
(2)建立計算機安全管理機制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要求,計算機信息網絡使用單位應當采取如下的安全管理基本措施:
①建立健全安全組織;②人事安全管理,即廣泛開展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宣傳,提高全員信息安全意識;③健全規(guī)章制度,落實安全防范責任制;④運行安全管理,即深入開展安全檢查,切實整改安全隱患;⑤安全技術保障,即加強重點保護,落實安全標準;⑥加強風險管理意識,開展系統(tǒng)安全審核,積極改善安全措施。
3、法律對策
制定與完善計算機的管理和安全保護立法。由于計算機的廣泛應用,隨之出現了計算機犯罪。要竭制和對付計算機犯罪,必須制定包括計算機安全、防止計算機犯罪的法律。一般地說,計算機安全立法包括計算機安全法律和懲治計算機犯罪法律兩大類。
1946年世界上第一臺計算機問世,直到1973年瑞典率先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國家性的《瑞典國家數據保護法》。該法明文規(guī)定建立計算機安全監(jiān)察部門、專門來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各部門對計算機系統(tǒng)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實證明,在瑞典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出現的問題就比較少。計算機安全監(jiān)察的范圍包括計算機系統(tǒng)設備認證、設備造型、系統(tǒng)設計、機房選址、系統(tǒng)建立,以及使用與管理者的職責等等諸多環(huán)節(jié),都運用法律形式予以明確規(guī)定。隨后,丹麥、美國、德國、英國、法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挪威、比利時、巴西、新加坡等幾十個國家,相繼制定了有關數據安全和計算機犯罪的法律和規(guī)定(康樹華,《犯罪學:歷史、現狀、未來》,群眾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2頁)。
在懲治計算機犯罪的法律方面,美國比較完善。美國是世界上擁有計算機最多的國家,應用廣泛,普及程度最高,同時也是計算機犯罪最為嚴重的國家,在美國除此而外1個州均已制定了懲治計算機犯罪大法律之外,在聯邦法律中,與計算機犯罪有關的法律就有1974年的《個人秘密法》,1978年的《防止向國外的不正當支付法》、《資金電子調撥法》、《金融秘密法》,1986年的《計算機欺詐和濫用法》、《電子通信秘密法》,等等(康樹華,《犯罪學:歷史、現狀、未來》,群眾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2頁)。
目前,美國國會正在制定的對付計算機犯罪的聯邦法律有三部:一是《計算機病毒防治法》,該法將對病毒制造者采取嚴厲制裁措施,即使沒有擴散,也要給予懲處;二是《計算機保護法》,該法將對計算機硬件、軟件的破壞者判處比目前更加重要的懲罰;三是《計算機網絡保護法》,該法把州際間的網絡保護作為重點(參見馮樹梁主編:《中國預防犯罪方略》,563-564頁,法律出版社,1994。)
綜合考慮國外的法律實踐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加強立法,從重、從嚴打擊計算機犯罪行為
目前我國針對計算機網絡違法犯罪的處罰條款,還散見于《刑法》、《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條例》和《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guī)中,不夠系統(tǒng)、集中,操作起來也比較困難。為更好地依法打擊計算機違法犯罪活動,保護網絡安全,有必要借鑒發(fā)達國家的辦法,制定一部專門法律,通過增強其針對性、系統(tǒng)性和可操作性,為依法治理計算機網絡違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互聯網作為全球信息交流的紐帶,正日益成為重要的社會公共設施,許多信息庫連接在網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國家利益和公民財產安全,因此對于計算機犯罪行為應予以嚴厲的處罰,從而提高犯罪行為的成本。在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采取下列辦法解決計算機犯罪定性處罰難的問題:如修改《刑法》第285條規(guī)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中被侵入的對象從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擴大到經濟建設、公共信息服務領域。或者是增加“非法操作或無權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以填補兩罪之間的空白;我們也可以通過擴大法律的解釋來縮小計算機法治的真空狀態(tài)。
(2) 加快“網絡警察”隊伍建設
計算機網絡的普及,使“網絡警察”的出現成為必然。網絡警察的目標之一,是進行網上搜尋,以跟蹤在數秒鐘之內就能犯下的、幾乎不留下任何痕跡的各種不良行為和犯罪活動。這就要求“網絡警察”必須具有較豐富的計算機知識和專業(yè)技能,能緊跟新技術的發(fā)展,熟練掌握各種計算機技能。由于互聯網上的犯罪行為有時很難在國界上給以準確的劃分,所以在反對電腦化犯罪的斗爭中,警察的回應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關鍵的。例如西班牙國家網絡警察這支新部隊與歐洲其他類似的力量、特別是美國的聯邦調查局保持著密切的聯系。國家警察也與法國、德國、英國、日本、加拿大和美國等其他調查信息犯罪的警察組織保持著密切的接觸。
(3)打擊計算機犯罪的國際司法合作
如今的信息網絡使得全世界被連接到一起,構成了一個渾然一體的虛擬世界,計算機犯罪已是一種國際性的犯罪。諸如國際間通過電話系統(tǒng)、微波系統(tǒng)、通訊衛(wèi)星和電臺系統(tǒng)進行數據的跨國傳輸,如果數據經過這些渠道時被竊走,或者在異國的計算機上直接偷裝一個遠程終端,將產生國家之間雙邊的或多邊的計算機犯罪問題。因此,必須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協作,制定一些國際間適用的法規(guī)條約、加強司法協助等措施來治理具有國際性的計算機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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