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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執(zhí)法手段需要“成比例”

      [ 楊濤 ]——(2006-1-3) / 已閱7963次

       執(zhí)法手段需要“成比例”

      楊濤

      新華網5月22日報道,5月13日,102國道黑龍江省境內發(fā)生一起非同尋常的交通事故:雙城市交警大隊新興巡警中隊的3名交警,在102國道上設卡攔截過往車輛。當時不知什么原因,他們對一輛金杯農用車進行了瘋狂追趕,并用自己開的轎車撞擊農用車,致使農用車翻入溝內,撞到樹上,車內兩個農民一死一傷,追趕的交警車也翻入溝內,3名交警受傷。
      當時駕車的交警王松斌說,他們之所以追車,是因為農用車沒有牌照,懷疑是盜搶車輛。而幸存農民陳玉龍則一再聲明,這輛農用車是他們兩人從沈陽買來的二手車,各種手續(xù)齊全。
      我們即使是按照王松斌的說法,交警當時確實是有理由懷疑農用車是盜搶車輛,但是,他們這樣不顧一切瘋狂追趕,最終使被追趕者付出一死一傷的慘重代價,這樣的做法合理、合法嗎?雙城市公安局副局長、交警大隊隊長李新松表示,無論如何,交警上道追車是違紀的,上級部門曾三令五申明令交警不準上道追車。我們姑且不說交警能不能上道追車,我們更要追問的是,以可能造成死亡的手段去查緝盜搶車輛的嫌疑人,也是嚴重地違反現(xiàn)代法治“成比例”的原則。
      現(xiàn)代法治社會,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都要求嚴格遵守“成比例原則”,也就是說對違法行為懲罰的手段和程序要與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成比例,不能以超出違法行為后果的手段和程序來懲罰違法行為。這體現(xiàn)在刑法,就是“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犯罪分子所受的刑罰要與其犯罪的后果相適應;在刑事訴訟法上,就是“羈押成比例”等的原則,犯罪嫌疑人所受到的羈押要與其所涉嫌的犯罪嚴重性成比例,輕罪不能進行長期羈押。那么,查緝犯罪同樣也是一種刑事訴訟程序,在查緝犯罪的時候,同樣也要遵循“成比例”的原則,查緝犯罪的手段要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嚴重性成比例,不能以過份激烈的手段去查緝涉嫌輕微犯罪的嫌疑人。
      然而,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許多行政執(zhí)法人員和司法人員,根本就沒有執(zhí)法程序中“成比例”的概念,因而,在執(zhí)法中釀成了許多悲劇。有的警察隨意使用槍支,造成嫌疑人死亡,有的公路執(zhí)法人員為收取一些費用,在公路上瘋狂追趕逃逸車,全然不管行人和被追趕人的安全。事后,他們還振振有詞,認為自己是在依法執(zhí)行公務,就是造成人員傷亡也沒有過錯。但是,我們要問的是,所謂的“執(zhí)法”的利益(有時往往表現(xiàn)為執(zhí)法的部門利益和執(zhí)法人員個人榮譽),難道真得在任何時候都高于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嗎?
      就本案的事情來說,雙城市交警就是有證據(jù)懷疑農用車是盜搶車輛,并且有權上路追車,那么也不能不顧被追趕人的生命安全,也不能采取危險的舉動,如果當時不能迫使其停車,也可以鳴槍警告,請求增援,以及在路上設卡等方式。何況,被追趕人認為,他們的車是合法車,交警追車時既沒有拉警報也沒有喊話,而且事后還不積極搶救傷者,如果這種說法是屬實的話,這種執(zhí)法還有多少正當性?
      我們希望有關部門盡快調查這一事件的真相,如果涉嫌犯罪應當嚴肅追究有關執(zhí)法人員的責任,以給當事人和社會一個交待。我們更希望,有關執(zhí)法、司法人員在執(zhí)法中能樹立“成比例”的觀念,不要再做不顧人死活的所謂“執(zhí)法”了!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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