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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劉某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劫持汽車罪

      [ 滑力加 ]——(2004-12-1) / 已閱17801次

      劉某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劫持汽車罪

      滑力加 云立平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劉某,男,呼和浩特市內(nèi)蒙古某大學(xué)學(xué)生。2003年11月3日因涉嫌劫持汽車罪被呼和浩特新城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qū)彙?br> 2003年11月2日23時許,劉某在和同學(xué)喝酒聚會中時,說是要去呼市西郊的金川開發(fā)區(qū)會女朋友,提前離席。約23時30分許,劉某行至呼市哲里木北路,看見一輛大貨車過來,就伸手將車攔住,劉某從車右側(cè)進入駕駛室。此車上駕駛室為兩排,前排有二人,后排座上還有一人在休息。劉上車后,讓司機李某把他拉到金川開發(fā)區(qū)路口,說要見其女朋友。司機李某說車是往東行,不去金川,并讓劉某下車。劉某從身上掏出一把刀子,對李某說:“你們只要老老實實送我去金川,我就不傷害你們!
      司機李某向前開了約50米,該車貨主李某開面包車將貨車攔住。司機李某乘機下車,并要拔下車鑰匙,劉某不讓拔。司機李某下車后,劉某又讓坐在一旁的陳某開車。陳某說自己不會開車,并也下了車。坐在后面休息的吳某也乘機下了車。貨主李某再次讓劉某下車。劉某獨自坐在車上,不下來。貨主李某見狀,就給“110”打電話。不一會兒,警方來人,將劉某帶到公安機關(guān)。
      在公安機關(guān),劉某說自己就是想搭車會女朋友,因為酒后失去理智才干出這事。
      同年11月3日,劉某被公安機關(guān)刑事拘留。后報檢察機關(guān)批準(zhǔn)逮捕。檢察機關(guān)認為劉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無逮捕必要。公安機關(guān)遂于同年11月24日將劉某取保候?qū)。今?1月,劉某取保候?qū)徠跐M一年。公安機關(guān)再次將此案提交檢察機關(guān)批準(zhǔn)逮捕。由于劫持汽車罪這一新罪名自公布以來,在呼市地區(qū)是頭一起,為慎重起見,案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
      意見分歧:
      對此案的定性,檢委會成員主要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和有關(guān)法理及學(xué)理解釋:劫持汽車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車的行為。本罪屬于行為犯,不管出于什么動機、什么目的,是否造成嚴(yán)重后果,行為人只要故意實施了劫持汽車的行為,就構(gòu)成本罪。
      劉某持刀將汽車劫持,完全符合本罪的構(gòu)成要件。但情節(jié)輕微,無逮捕必要。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應(yīng)以犯罪論。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其理由是:從表面上看,劉某的行為是符合劫持汽車罪的犯罪特征。但從本案看,劉某一開始的目的是想搭車去會女友,并沒有劫持汽車的故意。但當(dāng)其上車后,要求司機送他去金川路口。當(dāng)司機告訴劉某,自己的車不去金川,而是向東走,并讓劉某下車。此時劉某酒后喪失理智,拿出防身用的水果刀逼司機改變行車方向去金川。這時劉某的行為性質(zhì)無疑發(fā)生了變化,有向劫持汽車行為的方面轉(zhuǎn)化。
      但這一轉(zhuǎn)化是否就構(gòu)成了犯罪?這是本案的關(guān)鍵。
      如果單從《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文上看,劉某的行為仿佛可以對號入座,定為劫持汽車罪。但我們在定罪的時候,不能不考慮我國《刑法》是分為總則和分則兩個體系。刑法分則規(guī)定了每一種犯罪的罪名、罪狀、量刑標(biāo)準(zhǔn);而刑法總則則規(guī)定了我國刑法的任務(wù)、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犯罪、刑事責(zé)任和刑罰一般原則和原理。這些規(guī)范是解決具體定罪量刑問題的標(biāo)準(zhǔn)。
      就以本案來分析,這個不大的案子為什么會拖了一年還沒有解決,其中原由不正是因為執(zhí)法機關(guān)一方面看到劉某的行為符合劫持汽車罪的“罪狀特征”,一方面又考慮到劉某的社會危害性同該罪五年以上的刑罰處罰不相適應(yīng)嗎?
      我國刑法總則規(guī)定任何犯罪都必須具備三個特征:即犯罪行為的嚴(yán)重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yīng)受刑罰懲罰性。這三個特征,構(gòu)成了犯罪的實質(zhì)。
      我們先從犯罪的三特征來分析劉某的行為是否是犯罪。
      不難看出,首先從社會危害性來看,劉某雖然拿出刀威脅司機李某改變行車方向,讓司機將自己帶到金川。但當(dāng)司機李某不服從,從車上下來時,劉某并沒有對其真正實施暴力。劉某接著讓陳某開車,陳以不會開車為由,不但拒絕,而且也象李某一樣離開汽車。接著車上第三人吳某也離開了汽車。對于這三人相繼離開汽車的行為,劉某沒有對其中任何一個人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而是自己一個人呆在汽車上不下來。劉某手上雖然拿著刀,一上車,嘴里就聲稱“你們只要老老實實送我去金川,我就不傷害你們。”可當(dāng)這三人都“不老實”時,劉某并沒有對他們實施任何暴力。
      這一事實說明劉某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并不大。
      某一行為之所以規(guī)定為犯罪,就是因為該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因而說,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zhì)特征。
      劉某持刀威脅司機的行為顯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刑法和刑法學(xué)理論告訴我們:我國刑法犯罪特征中的社會危害性是質(zhì)與量的統(tǒng)一。也說是說不是凡具有社會危害性就是犯罪,而是其危害性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極端危害性。
      《刑法》第十三條犯罪定義中的但書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钡珪菍ι鐣:π缘牧康奶卣鞯囊(guī)定,并由此劃分什么是違法,什么是犯罪。
      從犯罪的危害性來看,劉某的行為顯然達不到犯罪所要求的那種極端社會危害性,而恰恰符合犯罪定義中但書中所說——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再從我國刑法三個基本原則來看,其中之一就是罪刑相適應(yīng)原則!缎谭ā返谖鍡l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yīng)當(dāng)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dān)的刑事責(zé)任相適應(yīng)!爆F(xiàn)以刑法中的搶劫罪和劫持汽車罪相比較,《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對劫持汽車罪的量刑起點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嚴(yán)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的量刑起點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假設(shè)劉某攔車后對車內(nèi)人員進行搶劫,其罪名就是搶劫罪,量刑起點應(yīng)在三年以上。如果搶劫未遂,還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間量刑,F(xiàn)劉某只是持刀讓司機將其送到不足十公里遠的地方,如果其劫持汽車罪罪名成立,又因為此罪沒有未遂之說,因此不管有何理由,劉某都必須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量刑。
      二者都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來達到一定目的。對劉某來說,可以采取搶劫20元錢后租車去金川,也可以采取劫持汽車去金川,F(xiàn)劉某以后一手段,卻將被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量刑能說是罪行相適應(yīng)嗎?當(dāng)兩個行為都可以達到一個目的——去金川會女友,可以說采取搶劫的方式不但簡單,而且風(fēng)險更小。劉某為何棄簡單而選麻煩呢?原因?qū)⒃谙旅嬲劇?br> 最后從本案案情看,根據(jù)漢語字詞解釋和本案客觀表現(xiàn),筆者認為劉某在此案中是“有劫無持”。劫持在漢語中的解釋是要挾、挾持的意思!俺帧痹凇陡呒墲h語詞典 》的解釋是:形聲。從手,寺聲。本義:拿著、握住。如:持筆、持槍、持牢(把穩(wěn)) ...。二字在這里是挾持,即以某種方式控制某一對象。
      刑法中的劫持同樣是指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或其他方式控制某一對象。如劫持人質(zhì)、劫持飛機、汽車等,都是以暴力的方式控制人質(zhì)、飛機和汽車。由控制來達到某一目的,是劫持行為的終極目的。
      在本案中,劉某雖然實施了暴力的方式,將車劫了,但他并沒有采取進一步的行為來控制汽車和車上人員。如果劉某真正想以劫持汽車的方式來達到讓司機送他去金川會女友,他完全有能力來達到他的目的。比如說他完全可以拿刀逼住車上一人,脅迫下車司機再上車為其開車就成。劉某之所以沒有控制車上人員下車,是劉某并不想真正以暴力的方式來達到其目的。說穿了,劉某的行為只是想坐霸王車。他拿刀只是嚇唬一下,并不打算將事情搞大。這就是其“有劫無持”的真正原因。也是劉某為什么不選擇搶劫的方式來達到目的的真正原因——因為劉某一開始就不想犯罪。
      綜上所述:劉某的行為因其社會危害性不大,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不應(yīng)以犯罪論。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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