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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長海律師 ]——(2014-10-1) / 已閱15160次

      醉酒犯罪律師辯護的原則及方法

      陜西力德律師事務所 張長海律師

      自從2009年發(fā)表《醉酒犯罪的律師辯護困局及對策》一文后,我在以后的四、五年來不斷的接到國內同行先后數(shù)十次的電話聯(lián)系和電郵。詢問《醉酒犯罪的律師辯護困局及對策》一文中的一些問題,特別是詢問此類醉酒犯罪案件在辯護時如何進行醉酒精神病法醫(yī)鑒定前的調查工作,調查工作的內容和范圍,調查材料如何撰寫才能符合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鑒定機關的要求,以及該類案件具體操作上的原則、細節(jié)等問題。在此,根據(jù)本人近年來的實踐經(jīng)驗及本人對此類問題的理解,一并答復如下。并根據(jù)本文的內容要點,命名為《醉酒犯罪的律師辯護原則及方法》。
      一、醉酒犯罪律師辯護的一個原則。
      就是醉酒犯罪的律師辯護工作“不要進行無罪辯護的原則”。
      此原則的法律依據(jù)就是《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币罁(jù)此款,任何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必須在醉酒犯罪以后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刑法》規(guī)定的刑事處罰。只要你所辯護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酒后實施了犯罪行為,不論具體的情節(jié)有什么變化,不論你辯護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鑒定中得到什么鑒定結論(包括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你在實際的辯護中都不能進行無罪辯護。
      這樣做的原因如下:
      1、辯護律師進行“進行無罪辯護”,將與《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的這條規(guī)定正面相撞和對立。首先在法理上將自己至于被動不利的境地,更不利于自己為當事人整個辯護工作的繼續(xù)進行和開展。在國家立法機構對《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進行修改以前,辯護律師“進行無罪辯護”的念頭連想都不要想。
      2、辯護律師進行“進行無罪辯護”,必將直接與審判法庭對立起來,與公訴機關對立起來。致使你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準備的一切辯護觀點和內容,會被整個法庭法官、檢察們置若罔聞,聽都不愿意聽,更何來采信多少一說。
      3、辯護律師進行“進行無罪辯護”,必將直接與該案件的受害人家屬、朋友等等統(tǒng)統(tǒng)對立起來,他們及其他們的家族和所有的社會關系及其他們所能夠影響到的的人,都會千方百計的為該案的審判工作設置障礙。使你的辯護工作舉步維艱,寸步難行。
      所以,辯護律師在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刑事辯護時,無論從任何角度出發(fā),都不能“進行無罪辯護”。
      二、辯護律師在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刑事辯護時,辨別被告人醉酒是否達到“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標準時,需要掌握的標準、方法和技巧。
      (一)、辯護律師在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刑事辯護時,如何確認該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需要進行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鑒定。
      如何確認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需要進行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鑒定,首先要熟悉和熟練掌握進行醉酒精神病的法醫(yī)精神病學鑒定的相關醫(yī)學、法醫(yī)學的概念和診斷標準。這些相關醫(yī)學、法醫(yī)學的概念和診斷標準如下:
      1、2000年我國制定的醉酒精神病病名標準及相關一些基本概念。
      2000年我國制定了最新的精神病診斷標準,在最新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中,在精神疾病分類標準的第二類“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或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中的第一個病名就是: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礙Mental disorders due to use of alcohol [F10酒精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
      “酒精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的概念。就是:“精神障礙由飲酒所引起,可在一次飲酒后發(fā)生,也可由長期飲酒形成依賴后逐漸出現(xiàn),或突然停飲后急劇產(chǎn)生癥狀。除精神障礙外,往往合并有軀體癥狀和體征!
      2、我國國家制定的醉酒精神病的分類診斷標準。
      在相關的診斷標準中“酒精所致精神障礙和行為障礙”中最典型的三類分類診斷標準分別是:
      “10.1111單純性醉酒(普通醉酒,也叫生理性醉酒)[F1x.00無并發(fā)癥的急性中毒]
      1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并在飲酒后急性發(fā)病,至少有下列1項:
      ①意識障礙;
      ②興奮、自控能力下降、易激惹、或行為魯莽,類似輕躁狂;
      ③抑郁、少語;
      2吐詞不清、共濟失調、步態(tài)不穩(wěn)、眼球震顫,或面部潮紅等。
      3通常與所用酒量有關,在大量飲酒后容易發(fā)生。
      4并非由于軀體疾病或其他精神障礙所致。
      10.1112復雜性醉酒[F1x.8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其他精神和行為障礙]
      [癥狀標準]
      1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礙診斷標準,并有顱腦損傷、腦炎、癲癇等腦病史,或腦器質性損害的癥狀和體征,或有影響酒精代謝的軀體疾病,如肝病等的證據(jù)。
      2在一次飲酒后突然發(fā)生意識障礙,并至少有下列2項:
      ①病理性錯覺或幻覺;
      ②被害妄想;
      ③情感或行為障礙,如興奮、焦慮、緊張、恐懼、驚恐,或易激惹;
      ④無目的的刻板動作;
      ⑤沖動行為;
      ⑥痙攣發(fā)作;
      3發(fā)作后對發(fā)作部分或完全遺忘。
      [嚴重標準]自知力受損或社會功能受損,如喪失正常的人際交往能力。
      [病程標準]通常為數(shù)小時或1天。
      [排除標準]排除單純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10.116病理性醉酒[F10.07]
      病人在飲酒后突然發(fā)生暴力行為,這并非其清醒時的典型行為,其飲酒量不多(對大多數(shù)人而言,該量不會引起這類癥狀)。
      [癥狀標準]
      1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
      2飲酒量雖然不大,但在酒后突然發(fā)生意識障礙,并至少有下列2項:
      ①病理性錯覺或幻覺;
      ②被害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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