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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為突破登記婚姻行政訴訟期限障礙 擴大無效行為范圍很可怕!

      [ 王禮仁 ]——(2014-5-6) / 已閱8530次

      為突破登記婚姻行政訴訟期限障礙 擴大無效行為范圍很可怕!
      王禮仁
      最近看到2014年04月17日《人民法院報》刊登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寇秉輝《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不受起訴期限限制》一文,該文認為,單方辦理離婚登記屬于無效婚姻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期限限制。對此,我有不同看法。
      我認為,該觀點混淆了婚姻無效行為與婚姻可撤銷行為乃至有效婚姻行為的界限。在登記婚姻行政訴訟中,為了避免訴訟期限的限制,錯誤理解或人為擴大了婚姻無效行為的范圍,這在之前,我也曾發(fā)現過。比如有的地方,為了避免訴訟期限的障礙,對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訴請,人為變更為確認無效,并將其作為經驗介紹。我認為,無論是理解錯誤,還是故意為之,都是不可取的,而且是錯誤的。
      一、認為單方辦理離婚登記屬于無效婚姻行為,缺乏理論根據和法律根據。
      首先,在理論上,劃分無效行為與可撤銷行為(相對無效行為)主要根據違法法益或情節(jié)輕重所決定。一般來講,嚴重違反公益的行為,屬于無效行為,違反私益的行為屬于可撤銷行為(相對無效行為)。
      其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行為與婚姻可撤銷行為有明確規(guī)定。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只有四種法定婚姻無效行為(不受起訴期限限制)。單方辦理婚姻登記并非無效行為。單方辦理婚姻登記主要涉及是否違反結婚或離婚意愿問題。參照婚姻法脅迫結婚的規(guī)定,也應當屬于可撤銷婚姻行為,而且有撤銷期限限制,即超過一年以上的,當事人一般不能再主張撤消。
      其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婚姻登記行政案件原告資格及判決方式有關問題的答復》{(2005)行他字第13號}規(guī)定,單方辦理婚姻登記,不違反結婚意愿的,其婚姻有效。根據該答復,單方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也并非絕對無效。
      其四、將單方辦理婚姻登記界定為絕對無效行為,將會產生三種法律效果:一是凡是單方辦理的婚姻登記一律無效,或當然無效;二是任何人都可以主張無效;三是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張無效,不受時間限制。
      這顯然不符合婚姻法和最高院答復精神,也與婚姻本質相違反。比如,將單方辦理婚姻登記界定為絕對無效行為,不違反結婚意愿的單方辦理登記的婚姻,也必然是無效的。這顯然與法律不合,與現實不符。如1998年阿秀和阿強因未達到法定年齡,不能到民政局登記結婚。阿強父親則通過關系到民政局為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在本案中雙方都沒有親自辦理婚姻登記,但雙方自愿結婚并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了至2010年,因感情出現問題想解除婚姻,阿強則以未親自辦理婚姻登記認為婚姻無效,法院則認為父親當時為兩人辦理婚姻登記,并不違反其意愿,判決駁回了阿強訴求請求。這樣處理讓然是正確的。
      但如果將單方辦理婚姻登記界定為絕對無效行為,上述阿強主張婚姻無效則應當支持。更為嚴重的是,按照這種理解和處理,阿秀和阿強2010年因感情出現危機,即使雙方都認為婚姻有效,也得強制宣告婚姻無效;而且如果婚姻還可以挽救,也因屬于絕對無效婚姻,不能按有效判決不離婚,而必須強制解除?梢,這是多么可怕的制度!
      二、將單方辦理離婚登記界定為婚姻無效行為,有三大危害:
      1、混淆無效行為與可撤銷行為(相對無效行為)的理論界限。
      2、擴大了無效婚姻的法定范圍,甚至會將有效婚姻作為無效婚姻處理。
      3、破壞了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制度,即可以由此導致將一切行為都視為無效行為,或者以無效為由而突破行政訴訟期限的限制,使行政訴訟期限形同虛設。
      三、建議
      批判婚姻效力行政訴訟中的一些簡單錯誤,浪費了我不少時間,我真是不想批了,忍了又忍,但有時又忍不住,不得不說幾句,確實很糾結。
      登記婚姻效力不適用訴訟行政訴訟,并非僅僅訴訟期限問題,而是本質問題,還有更多、更重要的問題。為此,我極力反對婚姻效力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分離的做法,并主張廢止“婚姻訴訟分裂法”, 通過民事程序解決婚姻效力糾紛。故寫了《反婚姻訴訟分裂法》一文。在此,我呼吁有關方面盡快早日出臺家事訴訟法或修改民事訴訟法,以法律形式規(guī)范登記婚姻效力訴訟的相關問題,減少實務中的誤判。


      附:寇秉輝《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不受起訴期限限制》一文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4/17/content_81033.htm?div=-1
      請求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不受起訴期限限制
      寇秉輝
      人民法院報 2014年04月17日


      【案情】
      2000年7月7日,原告王某(女)與陸某(男)登記結婚。2013年6月王某得知B區(qū)民政局于2007年12月19日為其與陸某辦理了離婚登記,而其本人從未去辦過離婚手續(xù),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離婚登記行為無效。被告B區(qū)民政局辯稱,王某的起訴已超過5年最長起訴期限,應予駁回。
      【評析】
      1.被訴離婚登記行為是無效行政行為。
      離婚登記是公權力對有關法律事實的確認,是行政確認行為。該行為的基礎法律事實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關鍵證據是民政部門留存雙方簽字認可的離婚協議書。本案中被告留存的離婚協議書中沒有原告的簽名,被告也無證據證明原告曾申請離婚,離婚登記行為缺乏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有權確認行政行為無效,但是對于什么是無效行政行為沒有明確的界定。理論通說認為,無效行政行為是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重大”是指行政行為的實施給相對人權益帶來重大的影響;“明顯”是指一般理性人均可輕易對行政行為的違法性作出肯定判斷。被告的離婚登記行為明顯沒有事實基礎,且對原告的人身權利造成重大影響,屬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應為無效行政行為。
      2.對無效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任何時間都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無效,不受起訴期限限制。
      無效行政行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沒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無效行政行為產生以下法律后果:行政相對人可不受該行為的約束,不履行該行為確定的任何義務,并且對此種不履行不承擔法律責任,可以在任何時間請求法院宣布該行為無效。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等已經將行政訴訟類型化的國家或地區(qū)均將起訴期限主要適用于撤銷之訴,確認無效之訴不受時效限制。我國行政訴訟尚未類型化,并未對起訴期限的適用范圍進行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起訴期限被生搬硬套地適用于所有行政案件,未能達到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有效且“無漏洞”救濟的目標。本案中原告在超過五年后才知道被告為其辦理了離婚登記,而陸某未再婚。被告拒不改正違法行政行為,若其起訴再因所謂超期不被法院受理,原告人身權益受到的重大損害便無法得到救濟。為了行政相對人權益的全面保障,依據法理,應認定王某起訴請求確認B區(qū)民政局離婚登記行政行為無效,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作者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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