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瑋 ]——(2014-1-21) / 已閱7330次
中國古語有云“棍棒出孝子”“嚴師出高徒”,西方諺語也有“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省了棍子,慣了孩子)的說法,看來體罰孩子確實是古今中外教育界或教育思想的典型代表。于是,就有了老師讓寫完作業(yè)的孩子扇沒寫完作業(yè)的孩子耳光的做法,并美其名曰“為了讓他進步”。
但是,這種簡單、粗暴的教育方式不僅會對學生造成身體和心靈的雙重傷害,而且也反映了部分教師法律觀念和法治意識的淡漠,既不利于教師形象的樹立和維護,也有礙于教師在包括法制教育在內的素質教育中的作用的發(fā)揮。
首先,教師體罰學生體現(xiàn)的是一種人治,與法治格格不入!叭苏l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在成人的世界里,對錯誤的糾正依賴于黨紀國法、各項規(guī)章制度;在孩子的范圍內,也應該建立適當、及時并切實發(fā)揮作用的班規(guī)、校規(guī)、教學常規(guī)等各項制度,并依照相應制度規(guī)定使犯錯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后果,這便是法治精神的體現(xiàn)。其實,國外很多允許教師體罰學生的國家大多制定了詳盡的體罰制度,比如體罰的原則、情形、場所,在場的人員,體罰的工具及其尺寸,打擊的部位、次數和程度等等。而我國這種隨意的體罰行為則完全出于教師的主觀意愿,毫無制度前提,反映的是十足的人治。
其次,教師體罰學生是對學生權利的忽視。包括學生在內的每一個獨立的個體,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賦予的人格、身份、財產等廣泛的權利,包括家長、教師在內的任何人都沒有侵犯孩子合法權益的權力。隨意體罰是對學生身體健康的傷害,無疑是對他們權利的忽視。
再次,教師體罰學生是對法律的漠視。我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都明確規(guī)定,教師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而在我國的傳統(tǒng)觀念里,師長擁有絕對的權威和權力,再加上“為了讓他進步”的初衷或者借口,這種權威和權力便具有了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雖有禁止在先,但體罰現(xiàn)象仍禁而不止。對比國外,要想體罰孩子必須得到法律的特殊授權。如英國在1998年通過法律明令禁止包括教師、家長在內的任何人體罰孩子;2001年11月,40多所學校的教師和一些家長聯(lián)合向高等法院提出請求,要求恢復體罰;2006年4月,英國頒布了《2006年教育與督學法》,這才使英國教師具有了懲戒不規(guī)矩學生的法定權力。
在當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作為人類靈魂工程師的教師承擔著“傳道、授業(yè)、解惑”的重任,在法制教育中也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筆者看來,法制教育的開展不在于是否開設了專門的法律課程或是讓孩子背誦了多少法律條文,而在于規(guī)則意識的培養(yǎng)和誠信、公平、責任等法制觀念的養(yǎng)成;在于從其所處的環(huán)境中潛移默化地受到法治精神的熏陶和影響,從而對法律產生信任感和認同感。因此,教師應當不斷提升自己的法律素養(yǎng),并以言傳身教的方式將法治的精神傳遞給自己的學生,相信這樣一種法制教育終會化為春雨,潤物無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