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文建 ]——(2013-7-8) / 已閱8227次
證據(jù)問題,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中心問題,整個刑事訴訟過程都是圍繞如何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jù)問題而展開的。證人證言由于它的特殊屬性,在證據(jù)制度中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又在刑事證據(jù)制度中占有特殊的地位。本文主要就我國現(xiàn)行刑事證人證言制度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體現(xiàn)出來的不足及其完善作些初淺的探討。
一、建立和完善我國刑事證人證言制度的成因分析
刑事證人證言作為證據(jù)的一種基本形式,它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嬖诖罅康淖C人拒不出庭作證的現(xiàn)象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作證是證人的法律義務,但是,司法實踐中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現(xiàn)象仍大量存在。筆者認為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1、封建思想依然有相當?shù)挠绊憽?br>
2、公民的法治意識薄弱。
3、對證人的保護力度不夠。
4、證人出庭作證所致經(jīng)濟損失缺乏必要的補償。證人沒法獲得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勢必影響其積極性,從而就無法確保正常的出庭出證。
5、立法的落后與不完善。立法上一方面規(guī)定證人的出庭義務,另一方面又規(guī)定證人不出庭的證言經(jīng)查證屬實可以采納,這種矛盾的立法是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立法根源。
。ǘ┳C人證言具有復雜性
1、證人證言具有較強的主觀性
承辦法官對證人作證的主觀意愿要進行分析,特別是對于不同證人的證言應結(jié)合其品格、職業(yè)特點、知識背景等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2、證人證言具有較大的不穩(wěn)定性
證人證言不像書證、物證等證據(jù)那樣穩(wěn)定,它往往要隨著證人記憶減退、證人心理的變化、證人受到外界的影響等原因而發(fā)生變化,具有易變性的特點?蛇m時采用測謊等科學手段對證人進行測試,以檢驗證人證言的可信度。
因證人證言具有的以上特性,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證人證言既不能盲目輕信,也不能輕易否定,承辦法官要結(jié)合案件的其他證據(jù)進行審查核實,能與其它證據(jù)形成證據(jù)鏈的,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刑事證人證言制度
。ㄒ唬┳C人拒不出庭作證的完善
我國司法實踐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令人堪憂,絕大多數(shù)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當證人證言存在明顯漏洞或證與供、證與證存在矛盾時,法官無法通過證人出庭,控辯雙方交叉式詢問質(zhì)證,對證言鑒別真?zhèn)螐亩未嬲,而只能憑經(jīng)驗、理性等自由判斷,從而降低了案件審理的準確性,同時也為司法不公提供了溫床,降低了人民群眾對法官的信任度和認同感。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1、完善證人出庭作證的保護制度
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立法完善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1)盡快制定事前預防性保護措施,積極主動地避免證人被侵害。(2)完善事后保護措施,對證人打擊報復的應予以嚴懲;對侵害證人行為的制裁條款應更具體明確;還應更注重對證人受侵害后的賠償規(guī)定。(3)加大對證人近親屬的保護力度。刑訴法和刑法等相關法律應明確規(guī)定對證人與其近親屬給予同等保護。(4)重視對證人財產(chǎn)的保護。
2、建立證人出庭作證的經(jīng)濟補償制度
證人因作證而支出的費用和減少的收入,應享有獲得補償?shù)臋?quán)利。補償費的來源可根據(jù)“誰要求、誰舉證;誰舉證、誰付費”的法律精神分別不同的情況予以確定,并由法律形式予以確定,例如:公訴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訴權(quán),其獲取證言的費用,應由公訴機關先行支付。這部分費用由國家財政經(jīng)費撥付。為犯罪嫌疑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害人提供證言所支付的費用應分別由以上各人或近親屬予以補償。另外,證人提供證言并自愿支付相關費用不受以上的限制,國家應予提倡和保護。
3、確立證人出庭作證的強制制度和特殊情況證人拒證權(quán)制度
出庭作證是證人的法定義務,那么他就必須履行這一義務。證人拒不出庭作證就是違反其義務的一種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法庭可以采取措施強制其到庭作證,還可以對其實行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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