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佳俊 ]——(2013-2-6) / 已閱3727次
【案情】
甲先向乙傳授盜竊的方法,為了測驗乙是否掌握,讓乙去盜竊一家公司的財務室。乙當晚從該公司財務室偷得現(xiàn)金5000元。
【分歧】
關于本案中對甲如何定罪,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甲向乙傳授盜竊的方法,構(gòu)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后面為了測驗乙是否掌握而讓其去盜竊的行為被前者吸收,應認定為傳授犯罪方法罪一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甲為了測驗乙是否掌握,讓乙去盜竊單獨構(gòu)成盜竊罪,應對甲以傳授犯罪方法罪和盜竊罪進行并罰。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應對甲以傳授犯罪方法罪和盜竊罪進行并罰。理由如下:
本案中甲實施了兩個行為,侵害了兩個法益,觸犯了兩個罪名:傳授犯罪方法罪和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本案中甲向乙傳授盜竊方法的行為已經(jīng)成立了傳授犯罪方法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甲為了測驗已讓乙去盜竊,與乙構(gòu)成盜竊罪的共犯。
至于本案中甲的前后兩行為是否存在吸收關系或牽連關系?所謂吸收關系,是指行為人實施數(shù)個犯罪行為,其所符合犯罪構(gòu)成之間具有特定的依附與被依附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shù)個危害社會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原因與結(jié)果的內(nèi)在聯(lián)系。從本案來看,甲向乙傳授盜竊方法的行為已成立傳授犯罪方法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該罪的一大重要特征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屬于舉動犯,只要行為人在主觀上故意把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并有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即構(gòu)成該罪,至于被傳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則聽任自然。
所以在本案中,甲的前后兩個行為之間,前行為與后行為并不是依附與被依附的關系,因此不構(gòu)成吸收犯。兩行為之間的聯(lián)系也沒有達到牽連犯所要求的緊密程度,因此也不構(gòu)成牽連犯。應對甲以傳授犯罪方法罪和盜竊罪進行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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