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海宏 ]——(2010-11-17) / 已閱12438次
淺談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王海宏
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主要是指侵權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民事責任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一、損害事實
損害,是指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損害作為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由侵權行為法的本質(zhì)和社會功能決定的。侵權法的功能之一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害,使其利益盡可能恢復到如同未曾受到損害的狀態(tài)。因此,無損害即無責任。損害包括財產(chǎn)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損害事實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損害的可補救性。即對損害進行法律救濟的可能性,包括量和質(zhì)上的可能。前者是指損害必須達到一定的數(shù)量,對于微小的損害,法律認為沒有必要的予以補救;后者是指損害應當屬于法律認可的補救范圍之內(nèi)。二是損害確定性。即侵害后果和范圍在客觀上可以認定,難以確定和主觀臆測的損害不能作為認定侵權責任的依據(jù)。三是損害對象合法性。即損害的對象是他人的合法權益,針對非法權益的損害不屬此列。
二、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即使造成損害,也不承擔民事責任。如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違法包括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違法性主要通過侵權行為損害他伯法定權利和合法利益得到體現(xiàn)。
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侵權人實施違法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上的聯(lián)系。此種因果關系是行為人對損害事實承擔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之一。在實行公平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下,因果關系是確定責任范圍的直接依據(jù)。因果關系具有時間性和客觀改革一。時間性,是指因果關系具有嚴格的時間順序,作為原因的違法行為在前,作為后果的損害事實在后。客觀性,是指因果關系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通過人們的思維可以認知。
認定因果關系應當注意區(qū)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而且不能簡單地認為行為人對羊接原因概負全責或者概不負責。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種損害后果的原因。間接原因,是指通常不會引起特定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但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造成該特定損害的原因。
四、主觀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通過其實施的侵權行為所表現(xiàn)出來的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故意和過失狀態(tài)。故意,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損害后果,仍然地追求或者聽任該后果的發(fā)生。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