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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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解釋》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9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為規(guī)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海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訴訟管轄問題解釋如下:
相對人不服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訴訟的案件,由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審理。相對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