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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guān)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條文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http://shannonduncanimaging.com  2012-5-30 8:56:44  來源:人民法院報


        規(guī)范、統(tǒng)一文書表述 保障當事人訴訟權(quán)利

        胡云騰 周加海 喻海松
       

        為規(guī)范、統(tǒng)一裁判文書中所引用的修正前后刑法條文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guān)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條文的批復》(法釋〔2012〕7號,以下簡稱《批復》),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現(xiàn)就《批復》的制定背景及經(jīng)過、主要內(nèi)容介紹如下。

        一、《批復》的起草背景及過程

        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1997年和2007年發(fā)布了《關(guān)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修訂前、后刑法名稱的通知》(法〔1997〕192號)、《關(guān)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復》(法釋〔2007〕7號),規(guī)定對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后的刑法一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裁判文書中適用刑法修正案的規(guī)定時,應當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條文,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的規(guī)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之×的規(guī)定”;對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前的刑法一律稱“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隨著時間推移,法〔1997〕192號通知、法釋〔2007〕7號批復已不能完全適應司法實踐需要。主要體現(xiàn)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通過后,立法機關(guān)又通過一個決定、八部修正案對其作了幅度不小的修正,有些條文甚至經(jīng)過兩次以上修正。為“從舊兼從輕”的刑法溯及力原則所決定,裁判文書確定適用的既可能是修正前刑法,也可能是修正后刑法,還有可能是“中間法”。而按照法〔1997〕192號通知、法釋〔2007〕7號批復的規(guī)定,如引用的是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無論何種情況,一律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這樣,就無法從名稱上直觀地反映裁判所適用、據(jù)以定罪量刑的究竟是哪一刑法條文,既影響裁判文書說理,也影響控辯雙方對上訴權(quán)、申訴權(quán)、抗訴權(quán)的行使,影響對其訴訟權(quán)利的保障。

        鑒此,為規(guī)范、統(tǒng)一裁判文書表述,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部分地方法院的請示,啟動了本批復的制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法〔1997〕192號通知、法釋〔2007〕7號批復為基礎,根據(jù)法律修改情況,起草出了批復稿。后經(jīng)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經(jīng)認真修改完善,形成了《批復》(送審稿),于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2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批復》的主要內(nèi)容

        《批復》共四個條文,對在裁判文書中引用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前、后的刑法條文、單行刑法條文如何具體表述問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一)引用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的刑法條文的表述問題

        《批復》第一條明確了在裁判文書中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刑法條文如何表述的問題。對于此種情形,應當區(qū)分三種情況分別表述:

        1.有關(guān)刑法條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未經(jīng)修正,或者經(jīng)過修正,但引用的是現(xiàn)行有效條文,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在1997年10月1日后未經(jīng)修正,故引用該條文的,應當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又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經(jīng)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如根據(jù)案件情況和從舊兼從輕原則,對被告人應適用修正后即現(xiàn)行有效刑法條文的,也應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有關(guān)刑法條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如未經(jīng)修正,引用時應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對此不存在認識分歧。但對有關(guān)刑法條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經(jīng)過修正,而引用的是現(xiàn)行有效條文的,應當如何表述,在《批復》起草過程中曾有不同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為明確起見,此種情形下,應表述為“經(jīng)××××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經(jīng)研究,沒有采納這一意見,主要是考慮:從便利司法實踐出發(fā),對有關(guān)刑法條文的表述應盡可能簡潔。而絕大多數(shù)案件、常態(tài)案件無疑是要適用現(xiàn)行有效的刑法條文,因此,如有關(guān)條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經(jīng)過修正,而引用的是現(xiàn)行有效條文的,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最為簡潔、可取。相反,如規(guī)定此種情形下要表述為“經(jīng)××××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在新舊法銜接的短暫過渡期過去后仍一直要沿用這樣表述,顯然失之繁瑣;此外,按此種表述,如引用的是修正前刑法,直接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不合適,因易讓人誤解為是現(xiàn)行刑法;表述為“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同樣也很繁瑣。

        2.有關(guān)刑法條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經(jīng)過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條文,表述為“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例如,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曾經(jīng)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如根據(jù)案件情況和從舊兼從輕原則,對被告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條文的,則應表述為“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再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曾經(jīng)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兩次修正,如根據(jù)案件情況和從舊兼從輕原則,對被告人應適用兩次修正前,即1997年修訂刑法時規(guī)定的第一百九十一條的,也應表述為“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3.有關(guān)刑法條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經(jīng)兩次以上修正,引用經(jīng)修正、且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條文,表述為“經(jīng)××××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jīng)營罪)曾經(jīng)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兩次修正,如根據(jù)案件情況和從舊兼從輕原則,對被告人應適用經(jīng)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則應表述為“經(jīng)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需要說明的是,截至目前,有關(guān)刑法條文在1997年10月1日后經(jīng)兩次以上修正的只有7個條文,因此,按此種方式表述的應該極少。

        (二)引用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訂前刑法條文的表述問題

        《批復》第二條明確了在裁判文書中如何表述所引用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前的刑法條文的問題!杜鷱汀费赜梅ā1997〕192號通知的規(guī)定,對此種情形應表述為“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

        (三)引用單行刑法條文的表述問題

        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刑法前,單行刑法大量存在,包括條例、補充規(guī)定和決定;1997年修訂刑法通過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曾制定《關(guān)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等單行刑法。在司法實踐中,少數(shù)案件存在適用單行刑法的可能。鑒此,《批復》第三條規(guī)定,根據(jù)案件情況,裁判文書引用有關(guān)單行刑法條文,應當直接引用相應該條例、補充規(guī)定或者決定的具體條款。

        (四)法〔1997〕192號通知、法釋〔2007〕7號批復的效力問題

        鑒于《批復》已對在裁判文書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條文問題作出了新的規(guī)定,《批復》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修訂前、后刑法名稱的通知》(法〔1997〕19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復》(法釋〔2007〕7號)不再適用。

      日期:2012-5-30 8:56:44 | 關(guān)閉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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