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過年了,我的手還不消停,克制不住又要宣泄一下情緒。昨天看到王某某和馬某的離婚判決書,認定沒有證據(jù)證明馬某與他人同居,所以不承擔過錯責任,駁回王某某要求馬某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的訴訟請求。我想起法律也要考慮“民情”這個因素,想起“公序良俗”這個詞匯。倘若我們的法律違背了廣大群眾的民情,違背了公序良俗,那是什么法律?那就是應該廢除修改的惡法,是引導民心走向邪惡的惡法。而這份判決書,簡直就是在鼓勵出軌,鞭撻忠誠者一方,踐踏民意!
也就是說,只要不是與他人非法同居,就算隔三岔五出軌,也不承擔過錯責任。這到底是保護出軌者呢,還是保護受害者?就如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讓多少無辜的配偶成為被負債的受害人,全國各地數(shù)十萬婦女組成反24條聯(lián)盟,直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終于修改了這一解釋,讓規(guī)定回歸正途。
有太多太多的離婚者咨詢我,配偶出軌是否在離婚時應當賠償對方精神損失,我還天真地解答可以,只要證據(jù)確鑿充分,但這次王某某和馬某的離婚判決書狠狠地打了我的臉,讓我無言以對。
法律真的這樣規(guī)定的嗎?我仔細再查閱一下《婚姻法》第46條第(二)項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承擔過錯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要不是與他人同居,法律就沒有規(guī)定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我照了一下鏡子,我的臉被這一條解釋打腫了!
馬某出軌,全國皆知,而且出軌對象竟然是王某某的經(jīng)紀人這種吃里爬外的人,法律竟然支持不需要承擔過錯責任?我想,除了法院依該條解釋作出正確的判決之外,所有知道王某某和馬某離婚案的老百姓,有幾個認為馬某依法不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呢?
如果說,婚內出軌并未違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法院判決都沒錯;蛘哒f,只是婚內出軌,并未達到婚內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程度,就不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那是否該承擔責任?若不承擔責任,是不是鼓勵出軌者盡可能出軌?出軌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呢?
惡法,就應該刪除修改,不應該繼續(xù)維持下去,而法院在判決時,除了考慮法律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外,也應該考慮到公序良俗吧?違背公序良俗的解釋,應當廢除!違背公序良俗的判決,也應當予以撤銷!
原來,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出軌者只要不是非法同居,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就不需要承擔過錯責任。
摘自:《律界江湖》p52-54頁,政法大學出版社,2018年10月出版。內容簡介:本書是作者多年從事律師行業(yè)的感悟隨筆文集。書稿分為律界江湖、律界趣聞、律界實務、律界箴言四部分。講述了自己從事律師行業(yè)的經(jīng)歷、實務經(jīng)驗、律界趣聞,以及寫給年輕律師的話。比如,選擇比努力更重要、輕傷害案件的強制措施、堅持無罪辯護,還是妥協(xié)訴辯交易?技術,有助于刑事律師優(yōu)雅地閱卷,刑事律師的苦惱,做一條努力翻身的咸魚,萬金油律師和專業(yè)律師之我見,作為律師,我們的職責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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